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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2执异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吴阿萍、高汉城等与徐建忠、李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阿萍,高汉城,张秀珍,徐建忠,李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2执异49号异议人吴阿萍。申请执行人高汉城。申请执行人张秀珍。被执行人徐建忠。被执行人李璇。高汉城、张秀珍与徐建忠、李璇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鼓执字第120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徐建忠的(2012)鼓民初字第0697号民事调解书硬的执行款项予以查封。异议人以该款项属自己所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吴阿萍与申请执行人高汉城、张秀珍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吴阿萍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吴阿萍要求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吴阿萍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向    阳人民陪审员 马步合人民陪审员张克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    林    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