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1民初5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山东胜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善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胜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杨善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1民初5653号原告:山东胜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军三,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千佛山路**号。委托代理人:朱玉菊,该响水分公司项目部经理。被告:杨善峰,男,1980年7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原告山东胜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善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山东胜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胜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海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