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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财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彩霞与被保全人廖罩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财保91号申请保全人:张彩霞,女,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南镇安全里村。被保全人:廖罩胜,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梅大冲第二村。申请保全人张彩霞与被保全人廖罩胜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张彩霞向本院提交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保全人廖罩胜的银行存款6000元,或查封、扣押被保全人廖罩胜名下的粤J×××××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申请保全人张彩霞以黄超伦所有的粤J×××××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黄超伦已出具财产保全担保书)作为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张彩霞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保全人张彩霞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万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温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