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3执7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浙江衢州博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红杉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衢州博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红杉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3执78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衢州博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工业功能区,组织机构代码:660599119。法定代表人洪文莲。被执行人浙江红杉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白鹤镇下宅,组织机构代码:148075420。法定代表人施希卫。本院在执行浙江衢州博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红杉木业有限公司(2017)浙0803执78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委托当地法院查询保全账户已冻结金额,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申请人未受偿债权金额为198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荣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