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5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重庆市城投公租房建设有限公司与邓建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城投公租房建设有限公司,邓建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5917号原告:重庆市城投公租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123号附1号莆田大厦801室。法定代表人:张映龙。被告:邓建国,男,汉族,1979年5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城投公租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建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城投公租房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城投公租房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城投公租房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城投公租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贾 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欣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