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2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周云飞与常翻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云飞,常翻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2217号原告:周云飞,农民。被告:常翻生,农民。原告周云飞与被告常翻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周云飞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云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云飞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周云飞负担。审判员 冯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