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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执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吴荣与姜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荣,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2执687号申请人执行人吴荣,女,197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姜华,男,198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申请执行人吴荣与被执行人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122民初3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姜华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姜华至今仍未履行义务。由于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皖0122民初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明审判员 夏 露审判员 史国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方成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