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行审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台州仙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台州仙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1024行审93号申请执行人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监局),住所地仙居县城区城北西路286号。法定代表人王光灿,局长。委托代理人陈美芬,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台州仙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外语学校东侧(1#东9-111)车库。法定代表人温祖国。申请执行人市监局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仙市监安洲处字(2016)第2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6年11月2日,申请执行人市监局对被执行人台州仙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出仙市监安洲处字(2016)第2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其于2016年4月份委托百泰网络推广公司设计制作了公司网站台州仙一保环科技有限公司(网址××/),同时通过百度网络平台在台州仙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我们”栏目下发布如下广告宣传内容:“本公司自成立以来,与国内外多所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横向合作,已取得国家多项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并转化为科技产品”等。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实际上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还正在申报中,目前专利证书还都没取得,无法提供相关专利证书。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已构成发布虚假网络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如下处罚: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二、罚款5000元。申请执行人市监局于2016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该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决定。申请执行人市监局于2017年6月22日登报公告送达催告书,限期履行义务。期满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市监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罚决定,执法程序存在瑕疵,但对被执行人的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的仙市监安洲处字(2016)第21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000元,加处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计算不得超过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武斌审 判 员 王秀明代理审判员 俞晓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宇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