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民初5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XX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市下城区国有房产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市下城区国有房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5733号原告:浙XX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京都苑**幢***室。法定代表人:陈孝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璐琼,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市下城区国有房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街道杨六堡路**号。原告浙XX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市下城区国有房产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浙XX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XX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XX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戎崧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孙晓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