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体育中心支行、蒋志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体育中心支行,蒋志刚,赵亚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9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体育中心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阳光公寓1号楼。负责人黄铭军,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如源,天津名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蒋志刚,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赵亚楠,女,198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体育中心支行与被执行人蒋志刚、赵亚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津0104民初95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体育中心支行现已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04执90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迟雪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蓓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