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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27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阿尔维斯昆仑能源(大连)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煜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尔维斯昆仑能源(大连)有限公司,大连煜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辽0204民初2712号之一原告:阿尔维斯昆仑能源(大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圆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治,男,该公司职员。被告:大连煜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丑鹏,经理。原告阿尔维斯昆仑能源(大连)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煜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分别于2016年9月10日和9月29日签订两份《销售合同》,被告购买原告水泵及板式换热器,合同约定预付50%货款,货到现场验收后再付40%,剩余10%为质保金,一个采暖期结束后付清。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整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给付原告货款。原告找到被告要求付款,被告以资金周转紧张为由,写下付款协议,明确表示于2017年3月9日偿还原告货款5万元,逾期按照日5%违约金给付。到期后,被告亦未能付款,故请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及违约金。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大连煜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前支付原告阿尔维斯昆仑能源(大连)有限公司货款5万元;二、被告如到期未支付货款,则自2017年3月9日起至付款日止以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负担,给付时间同上。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晓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