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财保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小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财保94号之一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刘芳,女,1972年11月14日出生,住河间市瀛州镇城苑西路烟草北银行家属院。被申请人张小男,男,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原申请人张小男与原被申请人刘芳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2017)冀0984财保94号民事裁定,对被保全人刘芳驾驶冀J×××××号轿车一辆扣押于河间市马庄停车场,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被保全人刘芳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供3万元现金打入本院指定账户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保全人刘芳驾驶冀J×××××号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荣燕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尚昭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