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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执704号之二十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芜湖市润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周道珍、杨咸金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润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周道珍,杨咸金,沈监娣,仇剑,邵文,张录祥,陈桂芳,潘大庆,芜湖市宏业精米厂,张水霞,周恩志,孙四清,张明财,沈军,汪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704号之二十一申请执行人芜湖市润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摩根100写字楼2708室,组织机构代码55459869-X。法定代表人:张宏祥,总经理。被执行人周道珍,男,1978年1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咸金,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沈监娣,女,1975年11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仇剑,男,1965年5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邵文,女,1968年5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录祥,男,1977年3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桂芳,女,1975年10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潘大庆,男,1977年6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芜湖市宏业精米厂,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六郎镇,组织机构代码L0230616-1。负责人:周道珍,职务不详。被执行人张水霞,女,1979年1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周恩志,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孙四清,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明财,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沈军,男,1980年8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汪宇,男,1980年2月3日出生。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镜民二初字第008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潘大庆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年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