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3执4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朱正龙与董玉兵、淮安市万灵丹药房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正龙,董玉兵,淮安市万灵丹药房有限公司,淮安市万灵丹药房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3执4566号申请执行人:朱正龙,男,1977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执行人:董玉兵,男,1974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执行人:淮安市万灵丹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钦工镇育才北路。法定代表人:杨付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淮安市万灵丹药房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明清步行街2号楼A0018室。负责人:严惠芬,该店店长。申请执行人朱正龙与董玉兵、淮安市万灵丹药房有限公司和淮安市万灵丹药房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苏0803民初81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董玉兵、淮安市万灵丹药房有限公司和淮安市万灵丹药房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欠朱正龙借款人民币300000元,于2016年12月25日前偿还230000元,余款70000元于2017年1月25日前还清;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诉前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董玉兵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2016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2017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董玉兵名下有面包车一辆,申请人表示不要求处置该车辆。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已实现债权245633.50元,未执行标的为59286.5元。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其财产进行了核查。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803民初817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凤兵审判员 陈爱明审判员 陈国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