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3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行、陈爱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行,陈爱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3执564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行,住所地罗源县罗川中路1号,机构代码:68086410-0。负责人林国燕,行长。委托代理人任人平,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行职员。被执行人:陈爱新,女,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行与被执行人陈爱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27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爱新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行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9,283.47元,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从2015年11月7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律师费2,869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陈爱新仍未自动履行。本院依职权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依法对被执行人位于罗源县凤山镇闽星佳园1#楼503单元及附属间进行了拍卖,申请人已分得执行款134568.2元,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余款暂时无法执行。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郑立嵩执行员 张章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孔晓萍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