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民特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田某、马姣芬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某,马姣芬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特287号申请人:田某。法定监护人:卫素霞,女,1979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马姣芬,女,1972年8月9日生,汉族,住沁阳市。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田某与申请人马姣芬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申请人田某与申请人马姣芬于2017年4月14日关于健康权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因申请人身份证明不齐全,不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田某与申请人马姣芬的司法确认申请。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梦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