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2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林孟东、邓雪琼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孟东,邓雪琼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20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孟东,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尔,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雪琼,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上诉人林孟东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7)粤0103民初29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林孟东上诉称,根据广州市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人口登记信息显示,被上诉人在西华路连续居住至今已超过1年,足以证明被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做出的管辖权移送的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公安人口信息查询资料》显示,上诉人的��托诉讼代理人杨春杰于2017年4月12日查询时结果仅显示被上诉人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西华路550号308房,但并未证明被上诉人在西华路连续居住至今已超过1年,因此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为广州市荔湾区。据此,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为潮州市湘桥区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居住地为广州市荔湾区,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 湛审判员 林幼吟审判员 黄 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嘉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