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2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代精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代精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2605号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法定代表人:许罗德,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执行人:代精灵,女,汉族,生于1984年10月23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本院受理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作出(2016)川0703民初2250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代精灵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代精灵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云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