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11执21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宋静媛、曹长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静媛,曹长友,李加雨,合肥润金商贸有限公司,马永菲,朱玉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21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静媛,女,198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曹长友,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李加雨,男,197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合肥润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9号中瑞大厦22层,组织机构代码66792859-5。法定代表人:马永菲,职务不详。被执行人:马永菲,女,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朱玉宏,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执行宋静媛申请执行曹长友、李加雨、合肥润金商贸有限公司、马永菲、朱玉宏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民一初第0275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按期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0万元、利息1115000元(以1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4年1月18日起计算至2017年2月23日止)、律师代理费30000元、诉讼费26000元、并承担案执行费31450元,合计2936450元逾期付款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2月24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曹长友、李加雨、合肥润金商贸有限公司、马永菲、朱玉宏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合计2936450元逾期付款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2月24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延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金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