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民初38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吴磊与袁明崧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磊,袁明崧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民初38184号原告:吴磊,男,1983年9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袁明崧,女,1956年4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原告吴磊与被告袁明崧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袁明崧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袁明崧支付赔偿金1653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22日,吴磊使用淘宝网用户名“王府时光”在袁明崧于淘宝网上经营的店铺“美国队长全球购”购买了6盒澳洲进口婴幼儿奶粉,支付货款1653元,袁明崧通过百世快递将货物寄送至吴磊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1号的收货地址。吴磊验收货物时发现涉案商品外包装上没有中文标签。袁明崧销售的商品未加贴中文标签,已经违反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予以赔偿。经吴磊联系,袁明崧虽确认该批货物无中文标签,但拒不赔偿。被告袁明崧未答辩。原告吴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淘宝网客服回复邮件;2、订单信息;3、物流信息;4、涉案商品实物及照片。被告袁明崧未提交证据。经本院组织当事人当庭举证并审查,吴磊证据均为原件,无相反证据推翻,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以下事实:袁明崧使用账户“美国队长全球购”于淘宝网开设店铺。2017年4月22日,吴磊使用名为“王府时光”的淘宝账号于袁明崧开设的淘宝店铺下订单(订单号×××),订单载明商品名称为“现货澳洲a2奶粉铂金版1段2段3段一段二段三段婴幼儿奶粉进口代购”、单价为270元、数量6罐、总金额为1653元(含快递费33元)。同日,袁明崧按订单要求通过百世快递将涉案奶粉发往吴磊预留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街道新东路1号,该快递于同月28日被签收。诉讼中,吴磊提交涉案奶粉实物,该奶粉外包装载明品牌为“a2PLATINUM”,净含量NET900g,罐外上未加贴中文标签。吴磊提出袁明崧网站的宣传看不清有没有中文标签,是经客服推荐、觉得价格合适且评价很好,所以选定了这款奶粉。另查明,2017年4月29日,吴磊收货后通过淘宝阿里旺旺聊天软件与袁明崧店铺客服沟通涉案商品无中文标签事宜,袁明崧淘宝店铺客服表示“本店所有奶粉都是国外正品代购,不会有中文标签”“奶粉是原装进口的,没有任何中文的”。吴磊另陈述,袁明崧已经为其购买的6罐奶粉办理了退款退货手续。本院认为,吴磊从袁明崧经营的淘宝店铺购买涉案奶粉,双方成立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涉案奶粉在淘宝网的商品名称虽包含“代购”字样,但现无证据表明该奶粉为买家单独委托购买,亦无证据表明袁明崧曾就涉案商品是否为代购与吴磊达成合意,吴磊在本案中的购物行为同网络购物中购买普通陈列物品无异,故本案双方为买卖合同关系。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没有中文标签的,不得进口。袁明崧作为销售者,应当保证其经营的淘宝店铺内销售的商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袁明崧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商品,消费者吴磊依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吴磊总计支出金额1653元中1620元为货款,33元为运费,针对超出实际货款支出部分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袁明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磊16200元;驳回原告吴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元,由原告吴磊负担24元,由被告袁明崧负担10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有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成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