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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1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郑武顺、叶玉珠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武顺,叶玉珠,石首市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1民监1号原审原告:郑武顺,男,196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永嘉县人,住浙江省永嘉县。原审原告:叶玉珠,女,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永嘉县人,住浙江省永嘉县。原审被告:石首市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康珍,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审原告郑武顺、叶玉珠与原审被告石首市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2016)鄂1081民初10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2016)鄂1081民初10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申开红审判员  姚家龙审判员  周 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