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2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文会、文鸿滔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文会,文鸿滔,李春友,文玲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23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文会,男,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文鸿滔(曾用名文国平),男,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以上两名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鹏,四川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春友,男,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健康,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文玲莉,女,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再审申请人文会、文鸿滔因与被申请人李春友以及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文玲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7民终1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文会、文鸿滔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海昕审判员 李永晴审判员 刘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宜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