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7民初5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朝凤与吴景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朝凤,吴景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5991号原告:张朝凤,女,住重庆市江津市被告:吴景灿,男,住重庆市合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朝凤诉被告吴景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朝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兰 霞人民陪审员 魏 静人民陪审员 李自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