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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韩某某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741号移送部门:武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韩某某,女,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武安市。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武刑初字第434号刑事判决中韩保英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韩保英已缴纳20万元罚金,履行了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武刑初字第434号刑事判决韩保英罚金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连学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