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2民初12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芜湖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天宇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2民初1255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朱俊,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花园路。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莉,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祝魏明,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芜湖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北京路30号,组织机构代码75298051-5。法定代表人:钱刚,董事长。朱俊与潘礼胜、芜湖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作出(2016)皖0202民初1255号之一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芜湖天宇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保全范围为250万元)。申请人朱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芜湖天宇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保全范围为25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永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韦思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