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成友、杨金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友,杨金奎,山东银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一诺实业有限公司,济宁市金虎商贸有限公司,济宁市兴业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保501号申请人:王成友,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任城区。被申请人:杨金奎,男,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山东银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泗水县经济开发区泉福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1073022059T。法定代表人:杨永生,经理。被申请人:山东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光明小区公建北楼西数第二号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613951349。法定代表人:杨金奎,经理。被申请人:山东一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供销路北首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5952237397。法定代表人:谭高尚,经理。被申请人:济宁市金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洸河路兴唐经贸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85903228J。法定代表人:尤凯,经理。被申请人:济宁市兴业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宇路47号汇景国际城A座16层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882938593。法定代表人:何迎傲,经理。申请人王成友与被申请人杨金奎、山东银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一诺实业有限公司、济宁市金虎商贸有限公司、济宁市兴业机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成友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杨金奎、山东银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一诺实业有限公司、济宁市金虎商贸有限公司、济宁市兴业机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成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遂作出(2017)鲁0811民初7114号准予财产保全的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金奎、山东银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一诺实业有限公司、济宁市金虎商贸有限公司、济宁市兴业机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