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2民初2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秀芳与陈文彬、林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芳,陈文彬,林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2民初2793号原告:陈秀芳,女,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陈文彬,男,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林娟,男,198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告陈秀芳与被告陈文彬、林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23日立案。原告陈秀芳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林娟的起诉。本院认为,陈秀芳申请撤回对林娟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秀芳撤回对林娟的起诉。审判员 邱启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杰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