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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2民初2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秀芳与陈文彬、林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芳,陈文彬,林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2民初2793号原告:陈秀芳,女,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陈文彬,男,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林娟,男,198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告陈秀芳与被告陈文彬、林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23日立案。原告陈秀芳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林娟的起诉。本院认为,陈秀芳申请撤回对林娟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秀芳撤回对林娟的起诉。审判员  邱启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杰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