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5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叶垒、王云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垒,王云浩,陈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5执489号申请执行人叶垒,男,199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洞头区。被执行人王云浩,男,199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洞头区。被执行人陈程,男,198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洞头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305民初306号民事调解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叶垒与被执行人王云浩、陈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已就还款事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叶垒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倪新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周科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