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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财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成玲与何明东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成玲,何明东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财保237号申请人:张成玲,女,汉族,1956年12月2日出生,住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何明东,男,汉族,1956年3月27日出生,住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张成玲与何明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成玲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何明东在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道口居委会何吕组101号拆迁补偿款中的97万元,房屋拆迁号为C-67。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成玲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何明东在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道口居委会何吕组101号拆迁补偿款中的97万元,房屋拆迁号为C-67。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汤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笑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