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民终1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十堰合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张梅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十堰合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张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3民终15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十堰合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法定代表人:柯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家亮。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梅。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宏武,湖北孔优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上诉人十堰合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富地产经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梅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6)鄂0302民初3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胡韧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妍、张静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和询问当事人,合议庭认为事实已核对清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合富地产经纪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项,依法改判合富地产经纪公司不支付张梅经济补偿金3000元及双倍差额工资21700元。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实体处理错误。张梅与合富地产经纪公司之间系自愿解除劳动合同,而非合富地产经纪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合富地产经纪公司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张梅在职期间不服从公司的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了极大的损失,故公司亦不应支付其双倍工资差额21700元。张梅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合富地产经纪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其公司不支付张梅经济补偿金3000元及双倍差额工资217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0月张梅入职合富地产经纪公司从事招商专员的工作,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合富地产经纪公司没有为张梅缴纳社会保险。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因合富地产经纪公司招商业务方向需作出相应调整,合富地产经纪公司调整张梅工作岗位并降薪,张梅对此持有异议,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故2016年6月张梅离职。张梅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请求合富地产经纪公司支付张梅经济补偿金3000元、双倍工资21700元及业务提成36605.8元。十堰市茅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1.双方终止劳动关系;2.合富地产公司支付张梅经济补偿金3000元;3.合富地产公司支付张梅双倍工资差额21700元;4.驳回张梅的其他劳动仲裁请求。一审法院认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七种情形。旨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未能保持劳动关系稳定的法律后果。合富地产经纪公司、张梅对岗位调整(降薪)未达成一致意见,张梅离职。符合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合富地产经纪公司未与张梅签订劳动合同,张梅可从入职的第二个月开始要求合富地产经纪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张梅在合富地产经纪公司任职8个月,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因此,合富地产经纪公司应向张梅支付双倍工资差额21700元。3.在诉讼过程中,张梅未向合富地产经纪公司主张支付其业务提成36605.8元,对此不予处理。综上,合富地产经纪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合富地产经纪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及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合富地产经纪公司与张梅解除劳动合同;二、合富地产公司支付张梅经济补偿金3000元;三、合富地产经纪公司支付张梅双倍工资差额21700元。以上应付款项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合富地产经纪公司负担。二审期间,合富地产经纪公司、张梅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张梅应聘进入合富地产经纪公司工作,合富地产经纪公司应当与张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合富地产经纪公司在张梅工作近8个月的时间未与张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富地产经纪公司应当支付张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1700元。合富地产经纪公司以张梅工作期间不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并造成公司损失为由,并上诉主张不支付张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1700元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张梅离职系合富地产经纪公司要求对张梅进行调岗降薪,且未与张梅达成一致意见所造成的,合富地产经纪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合富地产经纪公司上诉主张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合富地产经纪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十堰合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胡 韧审判员 张 妍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胥心洁附:本案适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的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