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2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钟彬与蓝隆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彬,蓝隆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2665号原告:钟彬,男,1977年11月27日出生,畲族,住永安市。被告:蓝隆清,男,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钟彬与被告蓝隆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钟彬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钟彬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彬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彬负担。审判员 余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