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2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显均与胡贵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显均,胡贵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1民初2351号原告:杨显均,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胡贵娟(又名:胡娟),女,1990年6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杨显均与被告胡贵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显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贵娟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显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胡贵娟立即支付原告货款73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胡贵娟因装修房屋,于2016年在原告处购买燃气灶等设备,欠货款7300元。2016年9月4日,被告胡贵娟出具欠条一份,欠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予支付货款,故诉至法院。被告胡贵娟未予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载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胡贵娟因装修房屋,于2016年在原告杨显均处购买了燃气灶等设备。2016年9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到万利电气杨显均货款7300元,大写人民币:柒仟叁佰元正。年底付清。欠款人:胡娟。2016.9.04。”被告至今未予支付所欠货款。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举示的有被告签名的欠条原件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本案被告向原告购买燃气设备并欠货款73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履行支付所欠货款的义务。因此,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7300元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胡贵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显均支付货款7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胡贵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敏代理审判员 戴汶州人民陪审员 徐国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肖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