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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2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车云霞、韩梦婕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云霞,韩梦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2266号原告:车云霞,女,1963年10月30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宣伟,宁夏国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梦婕,女,1986年8月14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宣伟,宁夏国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刘军,该之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娟,女,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车云霞、韩梦婕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云霞、韩梦婕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车云霞、韩梦婕负担。审判员  雅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