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恢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韩艳与榆林市广场管理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艳,榆林市广场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恢68号申请执行人韩艳,女,生于1972年11月17日,汉族,陕西省横山县人,住榆阳区沙河路1排2号,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榆林市广场管理所,住所地榆林市世纪广场管理展览馆一楼。法定代表人:曹喜成,系该单位所长。本院在执行韩艳与榆林市广场管理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845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经济补偿金786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元,执行费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榆林市广场管理所自动履行了案件执行款7865元,并承担了案件受理费10元,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民初84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马春生审判员 高忠文审判员 高仲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