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2执1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蔡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蔡波,北海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1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177号。法定代表人:魏延丽,行长。被执行人:蔡波,男,汉族,1974年6月18日出生,住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北海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明珠花园E-9幢。法定代表人:任占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与被执行人蔡波、北海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蔡波名下位于北海市北海大道以南、西藏路以西广安公寓一单元0801号房屋,但该房屋暂不宜处置,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502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载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振锋审判员 沈海浪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永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