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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2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自万与陈金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自万,陈金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2执187号申请执行人王自万,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被执行人陈金狮,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本院2017年2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自万与被执行人陈金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6)鄂0982民初189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金狮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王自万157921.4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金狮与申请执行人王自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金狮定于2017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赔偿申请执行人王自万157921.46元。现申请执行人王自万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陈金狮与申请执行人王自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终结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7)鄂0982执187号案件的执行。二、被执行人陈金狮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王自万可申请本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宋 刚审判员  沈 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世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