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杨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3刑初48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杨超,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821987101654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旺旺路清新花苑B2区4幢603室,住平度市李园办事处名人国际小区。2017年2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判决结果被告人杨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刘文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郝向宏公诉机关指控情况2017年1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杨超醉酒驾驶鲁V×××××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平度市南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南京路阳光花园小区北处,与顺行在前刘学莉驾驶的鲁B×××××小型轿车右前部相刮,致两车辆损坏。经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学莉不承担事故责任。经检验,案发时被告人杨超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8mg/100ml。被告人杨超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杨超与被害人刘学莉达成协议书,双方协商解决,赔偿已付清,双方互不追究责任。被告人杨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超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超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