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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刑更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段付南执行变更案件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段付南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刑更6号罪犯段付南。2016年5月18日,本院作出了(2016)沪0112刑初799号刑事判决,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段付南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四年。经其他同案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现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颍上县司法局于2017年6月29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段付南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颍上县司法局提出,罪犯段付南因违反缓刑罪犯应当遵守的监督管理的规定,在缓刑考验期间,未经请假,擅自外出未归,脱管超过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经审理查明:罪犯段付南缓刑考验期间自2016年8月29日起至2020年8月28日止。2017年4月12日起,安徽省颍上县司法局润河司法所工作人员无法与段付南取得联系,后该所工作人员分别于2017年4月14日、2017年4月21日、2017年5月10日及2017年5月20日四次同段付南所在居委会干部至段付南家中走访,均无果。2017年5月24日,罪犯段付南被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至此,罪犯段付南已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上述事实,有安徽省颍上县司法局出具的撤销缓刑建议书、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安徽省颍上县润河镇曹田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上海市高境强制隔离戒毒所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段付南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且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依法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沪0112刑初799号判决中对段付南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段付南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原判刑罚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判刑罚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红代理审判员  黄娄莹人民陪审员  陆明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劳玉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缓刑、假释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执行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人民法院应当将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送交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根据有关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