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6执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湖支行、陈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湖支行,陈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6执保85号申请人: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湖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笠帽山中路607-633号。负责人:邹庆平,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陈黎,女,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申请人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湖支行与被申请人陈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湖支行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陈黎位于铜陵市铜官区淮河大道北段28-1号不动产[房产证号:铜房(2010)字第0020**号、产地证号:铜国用(2010)第50769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湖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黎位于铜陵市铜官区淮河大道北段28-1号不动产[房产证号:铜房(2010)字第0020**号、产地证号:铜国用(2010)第50769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