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民终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陈兴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城区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兴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城区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终9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兴潮,男,194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民,上海徐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巍,上海徐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城区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太白中路73号。主要负责人:王洪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冰,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传亮,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兴潮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城区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济商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未查明陈兴潮两笔转款行为是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输入转账密码的行为是否受到他人诱骗以及银行对于陈兴潮款项损失是否存在过错等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济商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兴潮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左玉勇审判员 安景黎审判员 尹哲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路然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