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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更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何亮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794号罪犯何亮,男,1978年5月22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八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26日作出(2002)泉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9日作出(2002)闽刑终字第5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3年1月23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3日作出(2007)闽刑执字第18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何亮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09年11月3日作出(2009)南刑执字第184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50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60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7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亮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护工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5年4月至2017年3月共获表扬5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罪犯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7年4月13日至2022年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利党审判员  孙建忠审判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