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5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杨某、佟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佟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5603号申请人:杨某,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申请人:佟某,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原告杨某诉被告、第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佟某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被申请人佟某名下青岛市市北区房屋,并以申请人名下的位于房屋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佟某名下青岛市市北区房屋。二、查封申请人杨某名下房屋。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孔繁军代理审判员 李婉君人民陪审员 祁国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