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3执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3执123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依兰县三道岗镇护林村。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依兰县农村信用社职工,现住依兰镇购物中心家属楼5单元601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职权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张某某住房公积金92300.00元,于2017年7月27日将案款及执行费共计92300.00元交付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接收案款并交纳执行费用后表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兰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3执1238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冲审判员 卢 涛审判员 赵庆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卞默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