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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1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孙福利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福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81刑初110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福利,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1988年因犯抢劫罪、脱逃罪被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数罪并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9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7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经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满洲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满洲里市看守所。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以满检刑诉[201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福利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郝春虹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志宏、人民陪审员霍艳鑫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春武、康恩凯、被告人孙福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福利与被害人陈某某同时受雇于雇主白某某家。2016年12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孙福利与被害人陈某某在满洲里市某自建住宅(雇主白某某的羊点,二人分别居住于一栋房屋的两个房间)被告人孙福利的房间内喝酒(被害人陈某某喝了三碗白酒,三罐啤酒,后经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心血中的酒精含量为159.6mg/100ml),酒后因话不投机,被害人陈某某回自己居住的房间,临走前被害人陈某某骂骂咧咧,被告人孙福利跟随到被害人陈某某的房间内质问被害人陈某某,二人发生争执并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孙福利致被害人陈某某头面部、躯干多发性软组织���伤,头顶部正中偏左侧有一斜行创口,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所受损伤评定为轻微伤。后被告人孙福利回自己的房间。嗣后被害人陈某某外出,被告人孙福利听到门响后,遂起身到房屋的门斗窗户,见有手电筒灯光。被害人陈某某一宿未回住处,被告人孙福利亦等待一宿未睡。被告人孙福利已经预见到被害人酒后且有外伤的状态,有可能会出现意外,而未采取出门寻找及打电话询问、告知等措施。2016年12月26日,在扎赉诺尔区灵泉新开河的冰面上被害人陈某某的尸体被发现,经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于饮酒及外伤后易发生冻死,因此综合分析认为:陈某某符合在乙醇中毒及头面部、躯干多发性软组织损伤的基础上,因环境低温导致死亡(冻死)。上述事实,被告人孙福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清单、满洲里市气温及风速���况表、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说明材料、证人白某某、赵某某、乌某某、铁某某、张某某、包某某、韩某某、高某某的证言、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满洲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呼伦贝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被告人孙福利的供述、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附带民事撤诉申请书、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协议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福利在与被害人大量饮酒并致被害人轻微伤后,被害人在醉酒及身体受伤的状态下外出一宿未归,被告人孙福利未采取出门寻找及打电话询问、告知等措施,被害人在乙醇中毒及头面部、躯干多发性软组织损伤的基础上,因环境低温导致死亡(冻死)。被告人孙福利已经预见到被害人可能发生被冻死的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导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鉴于被告人孙福利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福利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7日起至2020年12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郝春虹审 判 员  王志宏人民陪审员  霍艳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雪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