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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执1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善欣、由基贞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善欣,由基贞,李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1829号申请执行人:王善欣,男,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由基贞,男,196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李淑娟,女,196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善欣与被执行人由基贞、李淑娟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即商初字第213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兰恭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