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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5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桂林华侨农场、桂林市松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桂林华侨农场,桂林市松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市润松休闲健身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409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桂林华侨农场,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法定代表人:陈建安,该场场长。被执行人桂林市松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七星区。法定代表人:蒋晓群,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桂林市润松休闲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法定代表人:马晓珍,该公司总经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桂林华侨农场诉桂林市松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市润松休闲健身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6)桂0305民初14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桂林华侨农场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予以立案。现本案已委托灵川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6)桂0305民初14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维光审判员  张兴华审判员  杭德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骐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