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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20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何景涛与北京合企腾达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景涛,北京合企腾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20863号原告:何景涛,男,199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北京合企腾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南路39号63幢一层A区0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07854645XW。法定代表人:刘振发。原告何景涛与被告北京合企腾达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原告货款12760元并赔偿382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1日,原告在1号店购物平台上由被告经营的合企腾达手机专营店购买了单价为6380元的“Apple/苹果iPhone7全网通4G手机移动联通电信4G手机指纹识别金属机身1200万摄像头玫瑰金256GB非合约机官方标配”手机2台,合共支付12760元。原告一直想置换一台屏幕高清、分辨率高的手机,在1号店购物平台的搜索过程中,看到被告在网页上宣传涉案手机的屏幕分辨率为1920*1080,正符合原告的购机欲望,于是原告购买了上述手机,一台自用、另一台赠与朋友。原告在收到涉案手机后向朋友展示、介绍涉案手机的参数时被朋友告知上当受骗了。原告在“中关村在线”网站上查证发现涉案手机的实际分辨率为1334*750。被告进行虚假宣传,夸大涉案手机的屏幕分辨率,向原告提供不真实的商品信息,对原告的购物行为有实质影响,对原告构成欺诈,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被告没有答辩。经审查,原告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与起诉事实有关联性,证据之间互相印证,且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予以确认,相应证据内容已附卷留存。案经开庭审理,结合采信的证据,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6年11月1日,原告通过1号店网站在被告处购买了单价为6380元“Apple/苹果iPhone7全网通4G手机移动联通电信4G手机指纹识别金属机身1200万摄像头玫瑰金256GB非合约机官方标配”手机2台,被告在1号店的网页商品介绍中描述涉案手机的屏幕分辨率参数为1920*1080,原告收到手机后在“中关村在线”网站上查询“苹果iPhone7”手机的屏幕分辨率参数应为1334*750。之后原告以被告涉嫌虚假宣传及欺诈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为由提起本诉。另查明,原告在购买涉案手机前已多次向法院提起有关网络购物的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将涉案手机屏幕分辨率参数宣传为1920*1080是否构成欺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根据该规定,欺诈责任的构成应当满足三个条件:1.一方需有欺诈的故意;2.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一般包括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两种;3.被欺诈方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的判断。在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视频,涉案手机的商品介绍中出现如下内容“屏幕分辨率:1920*1080”,故被告存在涉嫌欺诈。但根据该视频显示的原告购买过程来看,原告在未对多个品牌及型号的手机作出对比的情况下即直接选定了涉案品牌及型号的手机,并在选定了诸如机身颜色、“内存Rom”等事项的基础上再查看手机的具体规格参数,而关于屏幕分辨率的参数并不在被告宣传页面的显要位置,即被告并未将屏幕分辨率作为宣传要点以吸引消费者购买。从上述情况可反映原告在进入被告的网页查看涉案手机宣传时,已对涉案品牌及型号的手机具有购买意向,而该购买意向必然是在对该手机具备一定了解的基础上产生的,结合被告的宣传页面情况,被告对涉案手机具体参数作出的错误说明并非引导原告作出购买决定的主要因素。另外,结合原告多次在网上购物后提起诉讼并在购买及收取涉案商品时拍摄视频等行为举动来看,无法排除原告在购买前已明知涉案商品的规格参数,而故意购买意欲获得赔偿的可能性。换言之,原告购买前已主观认为涉案广告存在虚假宣传,并非受经营者诱导,而是在充分认知涉案商品的情况下主动购买。由此,原告并未因涉案商品宣传的内容而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此种错误认识而作出意思表示。综上,原告主张被告存在欺诈行为而诉请被告支付价款三倍赔偿款,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诉请被告退还货款12760元,因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收到涉案货物七天内曾向被告要求退货,故本院对原告该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景涛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为10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景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程蕾审 判 员  何霈锋人民陪审员  梁炳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敏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