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6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刘金福与陈昭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福,陈昭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6执66号申请执行人刘金福。被执行人陈昭良。本院受理的刘金福与陈昭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陈昭良支付执行款3100元、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光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