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826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刘金福与陈昭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福,陈昭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6执66号申请执行人刘金福。被执行人陈昭良。本院受理的刘金福与陈昭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陈昭良支付执行款3100元、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光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