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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8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朱亚亚与宁志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亚亚,宁志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8402号原告:朱亚亚,女,1980年10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宁志峰,男,1988年2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2层及东配楼1、2楼。负责人:张国勇。原告朱亚亚与被告宁志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朱亚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亚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希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