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3执恢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高国林与杜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国林,杜延明,张证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3执恢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国林,男,1989年6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杜延明,男,1981年9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证明,男,1984年4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高国林与杜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3民初57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由杜延明偿还申请人高国林欠款22276元。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执行费360元,由被执行人杜延明负担。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杜延明履行了2000元欠款及360元执行费后,由张证明担保履行剩余款项,但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7月20日冻结了担保人张证明的工资账号,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等待划拨担保人张证明的工资来偿还债务,并同意终结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3执恢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有强审 判 员 张宏明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小英 微信公众号“”